党员公职人员参与“两违”《处理意见》出台
记者昨获悉,《莆田市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理意见(试行)》近日出台,我市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两违”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效能问责、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该《意见》还对“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处理”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要求,全市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带头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两违”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组织实施、参与“两违”;以他人名义组织实施“两违”;在规定时限内,未如实申报本人“两违”情况,或未按要求自行纠正、拆除、清场退出;唆使、纵容、包庇直系亲属进行“两违”;以说情、拉关系、抗拒、煽动闹事等方式干扰妨碍有关部门执法及执行公务;有其他影响清理整治“两违”的行为。 《意见》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经执法机关制止或作出行政处罚后,继续“两违”的;在清理整治期间“两违”的;策划、煽动他人干扰、妨碍清理整治工作的;因“两违”,影响项目建设或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举报、查处“两违”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利用“两违”非法获利或有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行为的;负有查纠“两违”职责的单位工作人员参与“两违”的。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处理:在规定时限内,主动申报、纠正“两违”行为,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整治、调查处理的;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的;检举他人“两违”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意见》同时对其他几个群体参与“两违”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视情可作解聘、辞退处理;非党员的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按相关规定给予罢免或其他处理;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退休人员,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据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群团、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湄洲日报记者 蔡晨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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