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莆田新闻 > 正文 |
突出商品的驰名商标是广告宣传的常用手法,但这种宣传要叫停了,新《商标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商标法》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上述规定,通过宣传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湄洲日报 黄国清 通讯员 杨敏)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