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315东南网为你维权> 典型案例 > 正文

沃尔玛所售螃蟹被曝穿重装:蟹重2.4两绳重3.5两

2014-03-05 16:52   来源: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绳子比螃蟹还重,业内人士披露

用哪种绑蟹绳 关键看客户要求

□本报记者李建伟夏菁/文刘兴/图通讯员王光前

据 悉,福建省和福州市至今未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导致行业监管存在盲区,造成市场乱象存在。业内人士披露,目前,国家对螃蟹身上绑绳的 重量没有限制性的法规。螃蟹穿重装,反而成了“行规”。福州工商部门也回应,为螃蟹“减负”福州暂无标准。律师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指导意见,为螃蟹 “减负”,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业内人士

对于螃蟹捆绑市场上无明确规定

重3两多的正蟹,绑拇指粗的橡皮绳,用福州市渔业协会有关人士的看法,是“杀鸡用牛刀(微博)”。“如果真是这种情况,那么沃尔玛销售的正蟹水分是有些多了。”

目前,国家对螃蟹身上绑绳的重量没有限制性的法规。螃蟹穿重装,反而成了“行规”。

连江黄岐渔业协会林会长称,“市场中销售的蟹,在捆绑时有人用细橡皮绳、有人用中号橡皮绳(拇指粗),也有人是胡乱绑,就是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我 们这边有个默认的规矩,4-7两重的蟹用一个中号橡皮绳捆绑,因为蟹个大,用细的绳绑不牢。4两以下的螃蟹用细橡皮绳绑就可以了,粗的沉,绑上去其实也跟 卖橡皮绳差不多了。”林会长说,“但是,作为养殖户或批发商有时也得看客户是怎么要求,像有些商贩就会要求4两的蟹也得用粗橡皮绳绑,一根不行还得两根。 对他们来说,卖海鲜是有风险的,也得保证利润,他们会首先考虑运费、蟹的死亡率等等。”

多年接触水产品,林会长还是发现了不同城市消费市场的不同。“像福州这边的市场,不少消费者觉得,粗绳捆绑看起来比较大气,但从上海过来的采购商,就会明确要求绑蟹绳得用细橡皮绳,因为当地的消费者比较注重实惠,重量上不能掺水。”

不过,林会长还是客观说出了自己的观点,“螃蟹的价格本来就是浮动的,随着绑绳重量变化,价格也有升有降,是否有问题还是要看实际情况。”

曾有做法

蟹与绳重量比是4:1

“市场刚开始并不是这么乱的,至少在1996年以前。”福州五里亭农贸市场场长陈锦桓告诉记者。

上 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老陈曾在鼓楼区工商部门任职。他说,“1996年以前,我们也有专门管这块(螃蟹过度捆绑)的执法。当时工商部门明确规定, 螃蟹与绳的重量比不能超4:1,也就是说8两重的螃蟹,绳重绝对不能超过2两。”老陈还记得,当年自己曾参与此类执法,如有消费者举报商家过度捆绑,经核 查,他们会对商家进行处罚。“标准是,罚款1000元,没收过度捆绑的螃蟹。”

“1996年后,社会慢慢进入市场经济了,市场越来 越放开,竞争也激烈,不知为什么工商部门对这样的事情管得反而少了。现在也常有市民来投诉,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现在的做法是先调解,不行就只能移交给消协 处理。但现在有个问题,商家卖怎么捆绑的螃蟹合适,连我也不明白。”老陈说,“慢慢,我感觉大伙好像都接受(绑粗绳)了。”

部门回应

为螃蟹“减负”福州暂无标准

对于五里亭农贸市场场长老陈的说法,我们未能从工商部门得到明确印证。

螃蟹到底应该如何捆扎,国家并未出台相关法规予以规范。仅能查询到的是,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公布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其中对于海产品、水产品的称重,以及产品包装如何计重有了明文规定。

《办法》规定,称重范围小于等于2.5千克的海(水)产品,负偏差不得高于5克。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的重量计入商品的重量。但该办法实施对象有一条附注“活禽、活鱼、水发物除外”,螃蟹并不在该适用范围之内。

至今,福建省和福州市未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缺乏相关法规或规章依据。

福 州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全国都有这个现象,国家虽然规定不能过度包装,但是并没有明文规定如何禁止。正因暂无针对螃蟹捆绑物重量的具体规定,行政部门也 是无法可依。出台相关法规法律则需要立法部门,比如市人大或省人大进行立法。如果市民在消费过程中有争议,可以投诉12315,工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调解。不过,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作为行政部门执法无据、调解无依且不具强制性,因此,只能看商家是否愿意接受。

省消委会相关人士也坦言,螃蟹绑腿出售并没有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至于绑绳多粗多重才合规,具体标准尚不明确。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4-2535366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