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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5月16日讯(本网记者 陈艳艳 通讯员 方晨 张庆勇)新买的液晶电视机才使用不到半年就出现问题,维修过后再次故障无法修好。接到市民投诉后,莆田荔城工商局随后介入。 据了解,去年8月,消费者吴女士在梅园路一家家电卖场以45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50英寸的液晶智能电视机。可使用没到半年,今年年初该电视机就出现接触不良问题。维修过后,3月底,该电视机再次故障,直到5月初也无法修好。 荔城区工商局工作人员指出,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电视机等耐用商品在消费者购买6个月内发现瑕疵,产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担负举证责任。鉴于商家无法举证电视机质量,经调解,商家同意为吴女士更换一台同价位的新电视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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