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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室怒告“小三”讨要房子 莆田法院判情妇还房

2014-05-22 08:39  吴智飞 姜磊磊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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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22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吴智飞 通讯员 姜磊磊) 女子当了“小三”,让情夫和自己签协议,协议要情夫为自己在市区买一套房子。结果,在海外生活的“正室”得知后,飞回国内,向“小三”讨要房子。昨日,记者获悉,莆田荔城法院开庭审理,并最终把房子判还给“正室”。

签协议 买房赠情人

据了解,林萍(化名)与丈夫阿斌在上世纪80年代初结婚,经过多年的打拼,夫妇二人的生活也渐渐富裕。为了生意,妻子林萍一直在国外生活,丈夫阿斌则独居莆田。然而,独居的阿斌与一个叫阿美的女人有了婚外情,并同居在一起。

二人同居一段时间后,阿美就与自己的丈夫离婚,但阿斌却一直都没有离婚。虽然阿斌口头承诺说会与妻子离婚并与阿美结婚,但却一直没有实际的行动。

为了给阿美一个“交代”,阿斌与阿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规定,由阿斌出首付并每月承担月供(按揭),在莆田市区购买一套商品房,用于两人以后生活的共同财产。此外,阿斌还承诺与阿美共度一生,如果阿斌出轨,不愿意与阿美共同生活,不能以任何理由向阿美索要房子或索要购房款,房子应全部属于阿美。同时,阿美也应遵守与阿斌共同生活的承诺,如出轨或不愿与阿斌共同生活提出离开,房子则一人一半。《协议书》签订后,阿斌即付了首付款25万余元购买了一套房产。

婚内的财产 一方不能单独处置

很快,阿斌与阿美同居并签订《协议书》送房子的事情被妻子林萍知道了。林萍一纸诉状将阿斌和阿美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协议书》无效,并要求阿美返还阿斌用于购房的款项。

本案经二审,办案法官认为,阿斌事前未经林萍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事后又未被追认。而阿美明知阿斌已有配偶,仍与其同居,并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违背了夫妻间负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及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无效。林萍请求阿美返还阿斌用夫妻

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5万余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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