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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禁止食用穿山甲眼镜蛇等野生动物 查到或坐牢

2014-05-22 10:18  吴伟锋 曾琳琳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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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森林公安局昨开展《刑法》新规宣传并突击检查

●规定中由“违法”到“犯罪”,凸显法律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

这些可吃不得

志挺 制图

昨日,市森林公安局组织民警,突击检查市区多家酒店,同时向酒店主管人员、厨师等分发保护野生动物相关资料。

当日上午,该局民警先后来到市区帝宝花园酒店、蒲京大酒店、海源国际大酒店、金茂大酒店、旷远锦江国际酒店、荔城友德等多家酒店,检查食材是否有涉及野生保护动物。一路检查下来,未发现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等问题。

该局刑警队队长吴明绍说,以前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是违法行为,触犯了就要受到法律处罚或经济处罚。自今年4月底国家通过的《刑法》一些条款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都可依法判刑。这也就是说消费者有可能吃饭吃出犯罪来。除此之外,野生动物的制品,也不能随意销售、购买。目前,我市只有4家(黄石工艺城3家、仙游1家)企业经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批准,允许加工、销售象牙,其他企业如果经营象牙制品均属违法。

目前,一些人仍有食用穿山甲、眼镜王蛇等癖好。野生动物上餐桌,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同时因其价格奇高,也容易滋生出餐桌腐败等问题。必须坚决制止,严厉打击。(湄洲日报 吴伟锋 实习生 曾琳琳)

延伸阅读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消费入刑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341条的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按照《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意味着,那些到市场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来吃或到餐馆专门点吃的,按照该解释,都可能构成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

据了解,常见野生动物:国家Ⅰ级的有水獭、云豹、虎、黑麂、绿孔雀、巨蜥、白颈长尾雉;国家Ⅱ级的有穿山甲、黑熊、黑脸琵鹭、小天鹅、鸳鸯、白鹇、猫头鹰、蟒。另外,蛇类所有种、鸟类所有种以及山兔、野猪、雉鸡、鹧鸪均为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湄洲日报 吴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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