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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涵江六旬农妇外出打工 工资被拖欠盼维权

2014-05-27 10:41  周晓露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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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涵江区白沙镇的一名农妇,她生于1950年,算起来已经有64岁了。像她这样的年龄,理应在家安享晚年,可闲不住的她还外出辛苦打工。她怎么也弄不明白,自己辛苦打工,老板却拖欠她的一个月工资不还。更让她想不通的是,当其家人向人社部门请求帮助时,对方却给了一个“已超过55岁法定工作年龄,无法管辖”的理由。

员工生病请假不批

“任凭我催讨,老板就是不把工资发给我。”近日,王某来电向本报反映她的烦心事。据王某介绍,对于像她一样的农村人来说,这个年龄还在干活是一件普通不过的事情。经朋友介绍,今年2月16日她来到西天尾一家鞋厂打杂工,即在该厂食堂内从事分饭分菜等杂活。当时进厂时,老板和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700元。“或许是身体的原因,长时间站在食堂里忙活有点吃不消,家人也几次打电话过来让我不要上班回家,可我还坚持着。”

3月中旬的一天,王某感到头晕目眩,于是其向该厂老板请假,可得不到批准。“哪有生病还不让请假的事,担心母亲的身体,我父亲知道情况后赶紧开摩托车去工厂,把她接回家休息。”在采访中,王某的儿子对记者说,在他们劝说下,其母终于同意不去工厂上班,“可她一直念叨着那些工资。厚道的老人家其实在工厂上了32天的班,可她说2月份只有28天,因此工资就按一个月算就行了。”

1700元工资没有拿到

王某说,从2月16日至3月18日,她一共在该厂上了一个月的班,可1700元的工资一分也没有拿到。为此,她多次向该厂催讨,但一直没有结果。“在工厂上班期间,其实工作量也不小,一天下来也非常辛苦,可就是应得的工资,老板都不肯发给我。”另据王某的儿子介绍,当他向人社部门投诉此事时,一工作人员称,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女性法定工作年龄是16—55周岁。在这个范围之内的拖欠工资,人社部门有权管,超过就不归他们管辖。如果双方签定了合同,就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果没有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了。

接诉后,记者于5月22日与该厂取得联系。一工作人员称其不清楚此事,不过将向老板反映情况,而且之后还将向记者反馈相关问题。然而截止发稿前,记者仍未接到对方反馈。

王某可向法院起诉

那么,王某这种超过退休年龄的公民可否适用劳动法?她该如何维权呢?就此,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郑明金律师说,按照我国基本立法精神,该厂享受了王某提供的劳动,就有对等地按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另据郑律师介绍说:“王某已达退休年龄。已达退休年龄就不按劳动关系处理,而是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人社部门也不会受理,王某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厂支付劳务报酬。(莆田晚报 周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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