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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笔者获悉,我市出台新政,从6月1日起,将全市103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纳入或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财政按照同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予以补助。 按照规定,补助对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补助年限控制在15年之内;补助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而又未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的待遇直接按月发放养老金。此举将为计生特殊家庭提供养老保障,解决现实困难和养老保障后顾之忧。 (湄洲日报 陈望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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