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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新闻:《莆田:“见管不见水” 秀屿区村民想喝上自来水咋这么难?》 一边是秀屿埭头镇、平海镇19个乡村半数村民交钱5年多却未铺设自来水管道,长期喝不上干净的水;另一边是自来水管道铺设到秀屿东峤镇前沁村村民家中,4年多来却经常停水。(7月18日《福建日报》) 村民交了钱,不是不见自来水管,就是“见管不见水”。如果说这只是一两个月的事,还情有可原,问题是,四五年了,村民还是喝不上干净卫生的自来水,无论有什么原因都说不过去。 首先,从消法和合同法的角度上讲,村民交纳了自来水立户费1000元,等于是与供水部门签订了供水合同,供水部门就应该给村民铺设自来水管,并按时供水。而今,自来水管没有铺设,属于违约行为,供水部门违反了《合同法》;铺设了自来水管,却时而停水,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喝水权受到了侵犯,这是供水部门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供水义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其次,从服务于民的角度上讲,当地政府及其部门都是服务于民的,虽说供水部门违约,并没有履行供水义务,是它的责任,不直接由当地政府及其部门管,但是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是一项民生工程,不仅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还是当地政府的责任,因而,政府部门有责任保障村民能够按时喝上干净、卫生的自来水。 而今,因供水部门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而导致无钱为村民铺设自来水管,又因地位位置较高、水源不足而导致时而停水,这些都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利,影响了村民的生活质量,作为政府部门不能当“甩手掌柜”,理应监管,督办。因为其背后暴露出政府部门的懒散习气,折射出政府官员民生亲情缺失、不作为。 毕竟,自来水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是最基本的民生需求。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着政府的公信力。作为服务于为民的政府部门,理应为村民提供这种准公共产品,不能因为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而影响村民享受自来水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政府部门主动介入,先保障村民的自来水需求再说,这样才能彰显服务于民的亲生情怀,赢得群众称道。 村民交钱“不见管”和“见管不见水”,从全局来考虑,确实是件小事,但群众利益无小事,百姓冷暖挂心头。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如果连这种自来水供应的“小事”,该管的不去管,既伤了民心,也败坏了自身形象。因为大与小是一种辩证关系,没有“小事”,哪来的“大事”?连“小事”都做不好的人,怎么能做成“大事”? 从这个角度上讲,对于村民交钱“不见管”和“见管不见水”这种“小事”,政府部门理应多一些“换位思考”,多一些民生情怀,多站在群众的角度想问题,办事情,创造条件解决群众之所盼,别让村民为喝上自来水再焦虑万分。毕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政府官员应该把群众的需求当作第一需求,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否则,不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怎么会让你坐在台上?(玫昆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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