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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城厢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签发全国首例涉台离婚案件人身保护令。7月16日,城厢区法院报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通过台湾地区协助向被告送达裁定书。 莆田籍原告樊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台湾地区金门县的倪某某,并于2011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常住莆田。樊某某称,由于婚前缺少沟通,两人感情基础薄弱,经常为一些小事吵闹。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倪某某怀疑樊某某在外面有男朋友,便殴打她。后樊某某向派出所报案,倪某某则离莆返台。 心灰意冷的樊某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提交了派出所的《报警回执单》及其伤情照片等证据,申请予以人身安全保护。 城厢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裁定(系人身保护令):禁止倪某某殴打、威胁、跟踪、骚扰樊某某。 7月16日,城厢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报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通过台湾地区协助向倪某某送达人身保护令。 据了解,经最高法院法研所确认,此为依法作出的全国首例涉台离婚案件人身保护裁定。 (湄洲日报 林文家 通讯员 方敏生 陈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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