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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莆田市城市照明管理暂行规定》出台。路灯灯杆不挂广告、基座周边保持整洁、浪费电将受罚等写入规定。 《规定》要求,禁止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钻探、打桩、堆积物品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物质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禁止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等;禁止擅自拆除、迁移、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及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以上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湄洲日报 黄凌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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