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莆田秀屿4名“全能神”成员 传播邪教被判刑

2014-10-20 08:29  陈艳艳 林剑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莆田10月20日讯(本网记者 陈艳艳 通讯员 林剑宏)10月14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某、郑某、陈某某、黄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已宣判,上述陈某某等四人均被秀屿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查,被告人陈某某等四人从2008年开始先后非法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之后发展邪教信徒,开展各种邪教活动。如陈某某等四人在参与“大帮轰”的邪教活动期间,组织教徒在秀屿区笏石镇、平海镇、东庄镇等地公共场所或入户向群众分发“全能神”传单数以千计,分发邪教书籍、宣传小册数以百计,利用MP4、电脑等数字设备组织播放邪教信息上百次。

2013年12月,公安机关在在陈某某等四人及其下线教徒的住宅当场查获“全能神”邪教书籍、宣传册三百多本、用于播放邪教信息的MP4、平板电脑等宣传工具。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陈某某等四人冒用宗教名义通过组织散布“全能神”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提起公诉。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明辨是非,不受邪教言论蛊惑,不参加邪教组织,以免害人害己。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