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莆田秀屿4名“全能神”成员 传播邪教被判刑

2014-10-20 08:29  陈艳艳 林剑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莆田10月20日讯(本网记者 陈艳艳 通讯员 林剑宏)10月14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某、郑某、陈某某、黄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已宣判,上述陈某某等四人均被秀屿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查,被告人陈某某等四人从2008年开始先后非法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之后发展邪教信徒,开展各种邪教活动。如陈某某等四人在参与“大帮轰”的邪教活动期间,组织教徒在秀屿区笏石镇、平海镇、东庄镇等地公共场所或入户向群众分发“全能神”传单数以千计,分发邪教书籍、宣传小册数以百计,利用MP4、电脑等数字设备组织播放邪教信息上百次。

2013年12月,公安机关在在陈某某等四人及其下线教徒的住宅当场查获“全能神”邪教书籍、宣传册三百多本、用于播放邪教信息的MP4、平板电脑等宣传工具。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陈某某等四人冒用宗教名义通过组织散布“全能神”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提起公诉。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明辨是非,不受邪教言论蛊惑,不参加邪教组织,以免害人害己。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4-2535366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