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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有举报人都要完善法律保护网

2014-10-28 09:37  叶祝颐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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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查询结果、申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0月28日《大河报》)

按规定,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检察院出台专门规定,首次明确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特别是举报人可以要求申请回避、请求保护等条款对于打击公务人员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利,其积极意义毋庸置疑。但是,在我看来,要切实保护举报人权利,不能局限于检察系统出台内部规定,而要尽快出台《举报人保护法》,对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举报人都要设置法律保护网,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

虽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内部规定之前,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并非空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如何保障?用什么办法保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对举报人的保护还停留在对举报人、证人遭受报复之后,追究报复人法律责任,救济举报人。

由于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例子屡见不鲜。四川省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龚远明举报武胜县委书记孙南等人“违纪违法”。结果龚远明被人砍伤致死。鞍山市国税局职工李文娟因实名举报国税局问题遭到劳动教养。阜阳“白宫”案举报人李国福莫名死在监狱医院。山西夏县教育局局长吴东强因举报县长被刑拘、“抄家”。官员举报者的命运都如此悲惨,百姓举报者的命运更是令人堪忧。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在宁波做小生意的肖敬明为一起杀人案作证,民警承诺为他保密。可事后因法院要求实名举证,导致信息泄露。他不得不亡命天涯。河南沁阳村民王好让因举报在逃抢劫嫌疑犯,警方对嫌犯监控不力,王好让双手被砍。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

由于对举报人、证人缺乏必要的保护,举报人、证人一再遭受报复。我在对正义之士表达敬意的同时,为他们的命运揪心不已。无论是从打击犯罪分子,还是从保护举报人、证人的角度讲,保护举报人、证人的切身利益十分迫切而必要。在我看来,在举报人举报之初,证人作证之前,有关部门就应评估风险等级,及时启动举报人、证人保护、救济程序,不能等到举报人、证人受到威胁再谈保护,受到报复再谈救济。如果举报人、证人的生命安全都没有保障,即使民众都怀有正义之心,希望把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他们也不敢冒险举报犯罪行为。

不管是对举报人还是证人,除了为他们严格保密外,还要把相关条款写入法律,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值得借鉴。美国的证人保护项目是美国检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证人保护的执行办公室叫马歇尔办公室。相关事项被马歇尔办公室确认后,被保护人立即进入新的住地,作为回报,被保护的人可以得到工作机会、住房、平均6万美元的经济支助、变化了的证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资料、心理医生和社会工作者帮助,等等。马歇尔办公室还对高危人群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在严密的保护制度下,美国公民才愿意出庭作证,大胆举报犯罪问题。

如果相关部门在重视实名举报的同时,推行“代码举报制度”,认真做好举报人保密工作,明确相关人员泄密的法律纪律责任,并重视匿名举报工作。用完善的法律制度与细密的保护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利益,营造出良性的举报环境,不仅能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对犯罪分子也能发挥威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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