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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出租房屋不登记租客信息 房东违法被处罚

2014-11-10 10:32  吴伟锋  郑秀燕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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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房屋业主,还是租来大批量出租房经简单装修后再提高价格转租给他人牟利的二手房东,如果只顾赚取租金,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就都会受到处罚。

11月5日,龙桥派出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市区学园中街一门店房东祈某没有按规定登记租住人员信息资料,来自安徽的承租人谢某也未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为此,祈某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了解,祈某是一名专门从事房屋租赁的二手房东,他于今年9月底将门店租给谢某,但至今没有登记过谢某的身份信息,只知道是从安徽淮南来莆田打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目前,祈某已被龙桥警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龙桥警方提醒房屋出租户,一定要依法管理租赁房屋,切实履行出租人的义务,要在7个工作日之内做好承租人的信息登记和到派出所办理备案手续,并签订《治安责任状》;若承租人为非莆田户籍(包括仙游县)的,要引导房客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湄洲日报 吴伟锋 通讯员 郑秀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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