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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加产量、缩短豆芽成熟期,余某使用无根豆芽素生产豆芽,后在市场上销售。日前,城厢区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了解,自2013年6月10日起,余某伙同其配偶同案人吴某(另案处理),在城厢区霞林街道租用一个简易厂房从事豆芽生产。在生产豆芽过程中,余某向绿豆、黄豆喷洒含有6-苄基腺嘌呤成分的无根豆芽素,以增加产量及缩短豆芽成熟期。后余某夫妇将生产出来的豆芽成品运至城厢区一市场销售。同年11月8日,公安民警在清查时查获余某的生产窝点,当场扣押无根豆芽专用剂、无根豆芽素及部分豆芽成品、半成品。案发后,扣押的豆芽成品、半成品被送去检测,其中6-苄基腺嘌呤的含量均超标。同月20日,公安民警在市场内抓获余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国家规定,将明知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非食品原料用于食品加工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湄洲日报 方敏生 黄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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