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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提高 女工顺产可领98天生育津贴

2014-12-12 09:1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艳艳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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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中的“一险”,关乎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记者昨日从市医保中心获悉,今年 10 月起,我市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并出台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就生育保险新政的覆盖范围、待遇保障等内容进行明确。

市医保中心负责人介绍,莆田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应按社保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市统筹,用人单位要按员工工资总额的 0.7%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减半征收),职工个人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

调整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更广,职工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 12 个月 (含当月) 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包括产前检查、流产、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费用。

此前企业女工产前检查费不可报销,政策调整后纳入了报销范围并可在医院直接刷卡结账;职工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生育医疗费用,由原来的包干制 (原顺产只报销 900 元) 调整为医保范围内全额报销,可在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不再需要垫付生育医疗费。

《意见》还明确了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具体是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 30 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生育、流产、计划生育手术的时间计算各不相同,其中,顺产生育的可领取 98 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 15 天,流产和计划生育手术也可领取不同天数的生育津贴补助。

此外,参保男职工也享受相应的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湄洲日报记者 黄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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