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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3 11:16 来源:湄洲日报 责任编辑:陈淑霞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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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获悉,为进一步理顺全市河道保护管理体制,促进河道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持续改善水环境,我市今年底前全面推进“河长制”。 河长、河段长设置方面,木兰溪、萩芦溪、延寿溪流域分别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河长,确定一个市直部门作为联系部门,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由流域所经的县(区)政府确定县(区)、乡(镇、街)河段长以及村级(居委会)专管员。 河长、河段长职责方面,河长、河段长是包干河流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纠纷,组织整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河长、河段长的联系部门,负责协助河长、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及牵头处理涉水事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河段长。 市级河长负责指导实施跨县(区)流域保护管理和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县(区)河长、河段长具体承担辖区内“三条蓝线”(即河道岸线和河岸生态保护蓝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蓝线、地下水警戒保护蓝线)划定与管理、河流调查建档、河流管养、水功能区监管、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监管与治理、水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及应急处置、联合执法等工作任务。乡(镇、街道)河长、河段长及村级(居委会)专管员的职责由县(区)政府(管委会)予以明确。 据介绍,推进“河长制”,是为了使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等“四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突发水环境事件得以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河流断面水质、水生态、水环境面貌明显改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全面落实,基本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目标。(湄洲日报记者 黄国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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