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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出台多项政策扶持在莆福建省健康产业园发展

2015-01-05 09:43  朱金山 来源:湄洲日报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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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医疗医药总部企业、医药医疗

器械生产企业给予财税扶持、资金奖励、补助等

记者昨获悉,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扶持福建省健康产业园的若干意见》,提出多项扶持政策,加快推进该产业园建设和招商工作,促进我市医疗健康产业发展。

据悉,福建省健康产业园落户秀屿区,该《意见》的扶持对象为在产业园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医疗医药总部企业;在秀屿区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医疗机构:财税扶持、贷款贴息、资金奖励等

《意见》指出,对医疗机构,首先是财税扶持。其中,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项目建成取得执业之日起,第一个5年企业所得税市、区所得部分由秀屿区给予100%补助,第二个5年给予80%补助,第三个5年给予50%补助。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前三年所缴税收的市、区所得部分由秀屿区给予全额奖补,后三年给予50%奖补。对医院固定资产两年内一次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奖补期限可再延长5年。

医疗卫生机构、企业聘用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对应聘者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前3年市、区所得部分,由秀屿区全额给予补助;后3年按50%给予补助。

在贷款贴息政策方面,对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方面贷款给予贴息2年,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由市、区财政按各50%比例分担。

在研发中心政策方面,对项目设立或合作设立研发(医学研究、实验)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发(医学研究、实验)中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由市、区财政按各50%比例分担。

在奖励资金政策方面,产业园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在建成开业时,经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不含土地费用,下同),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金由市、区财政按各50%比例分担。

同时,实行等级提升奖励。按获评的等级医院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评为三乙的奖励200万元;评为三甲的奖励400万元;专科及中医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评为三乙的奖励100万元,评为三甲的奖励200万元。奖励金由市、区财政按各50%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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