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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5 09:43 朱金山 来源:湄洲日报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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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医药总部企业:开办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 《意见》指出,医疗医药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为在福建省健康产业园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到位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实行独立核算,并在产业园内缴纳税收。 开办补助。对入驻的总部企业,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资的3%给予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根据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构成的市、区所得部分,分年度给予安排。 办公用房补助。对入驻的总部企业,其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的50%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租金补助,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其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购置之日起3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市、区所得的50%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上述补助款项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度安排。 经营贡献奖励。对入驻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该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所得部分,前2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给予30%-40%奖励,用于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的,下同)总额2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从认定当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市、区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若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从认定当年度起五年内,在秀屿区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每年再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区所得的50%给予奖励。 医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参照省“十二条”措施执行 《意见》提出,医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扶持政策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精神执行。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医疗医药生产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扶持。 另外,该《意见》还从土地出让、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提出优惠政策。(湄洲日报 朱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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