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医疗医药总部企业、医药医疗
器械生产企业给予财税扶持、资金奖励、补助等
记者昨获悉,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扶持福建省健康产业园的若干意见》,提出多项扶持政策,加快推进该产业园建设和招商工作,促进我市医疗健康产业发展。
据悉,福建省健康产业园落户秀屿区,该《意见》的扶持对象为在产业园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医疗医药总部企业;在秀屿区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医疗机构:财税扶持、贷款贴息、资金奖励等
《意见》指出,对医疗机构,首先是财税扶持。其中,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项目建成取得执业之日起,第一个5年企业所得税市、区所得部分由秀屿区给予100%补助,第二个5年给予80%补助,第三个5年给予50%补助。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前三年所缴税收的市、区所得部分由秀屿区给予全额奖补,后三年给予50%奖补。对医院固定资产两年内一次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奖补期限可再延长5年。
医疗卫生机构、企业聘用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对应聘者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前3年市、区所得部分,由秀屿区全额给予补助;后3年按50%给予补助。
在贷款贴息政策方面,对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方面贷款给予贴息2年,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由市、区财政按各50%比例分担。
在研发中心政策方面,对项目设立或合作设立研发(医学研究、实验)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发(医学研究、实验)中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由市、区财政按各50%比例分担。
在奖励资金政策方面,产业园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在建成开业时,经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不含土地费用,下同),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金由市、区财政按各50%比例分担。
同时,实行等级提升奖励。按获评的等级医院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评为三乙的奖励200万元;评为三甲的奖励400万元;专科及中医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评为三乙的奖励100万元,评为三甲的奖励200万元。奖励金由市、区财政按各50%比例分担。
医疗医药总部企业:开办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
《意见》指出,医疗医药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为在福建省健康产业园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到位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实行独立核算,并在产业园内缴纳税收。
开办补助。对入驻的总部企业,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资的3%给予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根据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构成的市、区所得部分,分年度给予安排。
办公用房补助。对入驻的总部企业,其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的50%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租金补助,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其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购置之日起3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市、区所得的50%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上述补助款项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度安排。
经营贡献奖励。对入驻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该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所得部分,前2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给予30%-40%奖励,用于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的,下同)总额2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从认定当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市、区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若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从认定当年度起五年内,在秀屿区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每年再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区所得的50%给予奖励。
医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参照省“十二条”措施执行
《意见》提出,医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扶持政策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精神执行。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医疗医药生产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扶持。
另外,该《意见》还从土地出让、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提出优惠政策。(湄洲日报 朱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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