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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6 11:00 林翰 潘敏 詹云卿 来源:莆田晚报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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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被拒,大嫂告小叔 2013年10月,由于一直无法拿回房子,大嫂便带着四儿女来到涵江法院起诉小叔林建国,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拿回属于他们家庭的共同财产。 涵江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本案中所讼争的房子系林建新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分家产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登记在林建新名下,其子女主张该 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却未能证明其有出资建造该房,故而应认定该房屋为林建新夫妻的共同财产,林建新妻子及四儿女主张讼争房屋系家庭共同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林建新妻子及四儿女虽对《房屋赠送协议书》上林建新的签名有异议,但并未申请笔迹鉴定。而庭审中原告所申请的证人恰好能证明了林建新签名的真实性,林建新妻子及四儿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三、林建新妻子提供的证人证言也证明了当年赠房时,林建新的妻子也在现场,其虽未在协议书上签名,但对林建国多年使用讼争的房屋也未提出异议,且林建国也持有讼争房屋的《宅基地证》,并接受赠与和使用论争房屋多年,故应当认定林建新夫妇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偿赠与林建国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涵江法院驳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确凿,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一审的判决,五原告始终耿耿于怀,无法接受。2014年3月,五位原告向莆田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被告林建国归还房子。莆田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合理、合法,再一次驳回原告的诉求。(莆田晚报 林翰 通讯员 潘敏 詹云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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