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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2014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强制消费不成出语伤人

2015-03-13 18:2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艳艳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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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讯 2014年6月13日上午,游客袁先生等5人在湄洲妈祖祖庙朝天阁与照相经营者郭某约好照相,郭某为游客拍照后未经游客挑选确认便擅自将照片洗出,同时要求游客支付照相费用,游客拒绝支付费用后郭某便对游客进行言语侮辱,游客袁先生等人因此向湄洲岛工商分局投诉,请求处理。

湄洲岛工商分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经过教育,郭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悔改。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郭某就他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一事当面向袁先生等游客道歉,游客对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双方无其他异议。湄洲岛工商分局对郭某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本案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人身尊严权,说明旅游景区照相行业存在欺客宰客的不良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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