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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不动产登记还需专职专用

2015-04-20 11:17  谢晓刚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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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一个多月以来,全国还有超过84%和96%的地市和县没有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近日国土部与中央编办联合下发《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4月20日《新京报》)

事实上,从2007年物权法颁布时就提出要统一不动产等级制度,这么多年一直没有进展,凸显了推进的难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以前,各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长期分散于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标准不一,平台有异,九龙治水自然难于破题。今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以后,按道理,机构增设,机关人员编制也会随之增加,这对于县市机构来说是件大好事,意味着今后做事的也多了,人员调整上可以解决一些待编人员,优化一下机关机构,但为何县市一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却迟迟未动?

原因很简单,该如何办公,怎么办公,各级政府还得与以往一样,看看别的县市如何操作,不冒进也不落后,衙门里长期以来的等观望之风也随之刮起来;再一个就是暴露出县市政府机构在对于中央精神的吃透、贯彻上存在很大问题,换而言之就是基层政府机构约束力太多,对于中央政策自主消化和思维能力呆板。

所以,国土部与中央编办联合下发《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一针见血戳中问题的关键,说明中央已经看到了基层政府对地不动产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机构有了、专职有了,可是专职到位不一定专用,机构有了不一定能办公。这些问题的存在才导致了条例正式实施一个多月,全国却还有超过84%和96%的地市和县没有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我国不动产登记指向的不仅是房屋财产,而是对集体和个人财产的一次确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 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十种不动产权利,需要办理登记。从中不难看出,不动产登记是对这些集体和个人财产权的再次确认,并因此可以成为厘定和保护财产权的依据。就此而言,不动产登记是对保护产权的基础制度的一次优化,凸现的是对物权的呵护。

由此可见,县、市一级政府才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真正实施主体,如果仅将机构和工作飘浮在中央、省里,那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就没有任何意义,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更无法强化不动产登记对于财产权利的伸张。

当然,也不排除对于一直依赖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的地方政府来说,统一登记意味着消除了自由裁量乃至暗箱操作的空间。但开弓没有回头箭,眼下最重要的,不是唯唯诺诺瞻前顾后,要坚决打破思想观念的束缚,冲破既得利益的藩篱,机构既已成立、人员既已到位,就应该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有足够人员力量和资源,让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真正实现突破,为建立更为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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