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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地税局:不动产赠与办免税 无需再公证

2015-07-10 17:50  陈盛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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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10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盛钟)本月起,个人在办理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时,无需再向税务部门提交赠与公证材料。昨日,记者从莆田市地税局了解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再要求相关人员提交赠与公证材料。

据了解,个人赠与不动产免征营业税政策已施行多年。而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继承和遗产处分外,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

莆田税务部门介绍,为了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的公告明确,从本月起,在办理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等公证材料。

记者昨日在莆田市学园公证处了解到,目前在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按2000元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按0.8%收取,超过50万元的按不超过0.5%收取。根据这一收费标准,以办理一套受益额为100万元的房产无偿赠与公证业务,个人需缴费5000元。也就是说,今后,可以获准免税的个人办理此项业务可节省这一笔公证费。

在二手房交易中,可能存在购房者和业主用“假赠与”的方式代替买卖过户来规避税收的情况。对此,房产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在赠与人为三代直系以内亲属、对赠与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受赠房产时,才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属于上述关系,受赠人则需要缴纳20%的个税税率,反而得不偿失。而对于房产买卖而言,国家目前已有满2年免征营业税、满5年唯一自住房免征个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假赠与”避税完全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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