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莆田7月22日讯(通讯员 林佳鸣 林剑宏)近日,由莆田秀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莆田市秀屿区东峤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林某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秀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元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林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93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判处被告人林某元有期徒刑三年。
相关阅读:
残疾人法律服务和多元解纷工作现场会在莆田拉开序幕
荔城区建设和美乡村主题活动在西天尾镇举行
“牢记嘱托 奋勇争先”主题巡回宣讲活动走进莆田荔城
莆田学院音乐学院举行2024年校园十佳歌手大赛
福建省2024年村BA闭幕 泉州宝盖队问鼎冠军
《仙踪神韵》第二期|“柚”惑难挡,度尾镇文旦飘香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