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莆田7月22日讯(通讯员 林佳鸣 黄燕儿)近日,由莆田秀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莆田市秀屿区笏石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施某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秀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施某明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林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62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判处被告人施某明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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