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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在大雨中脱落,有人乘机下水捞起要钱,究竟这钱赚不赚得?这几日,伴随一阵大雨,“浇”出两种对立观点。(7月27日武汉晨报) 七旬老人李爹爹在工地上看门,承认冒着大雨在齐腰深的污水中捡车牌是捞点外快而已。的确,污水横流,行走都很困难,还要从中摸捞车牌,老人的确付出了劳动,尤其是他出水后双腿痒得厉害,也付出了身体健康的潜在代价,车主领回车牌时给付一点报酬,并无不妥。 有人把这种行为斥为趁火打劫,是一种道德洁癖,因为,第一,车牌是老人通过一定劳动得到的,第二,车牌若不捞取,可能会被水流冲走,车主遗失车牌再去补办,所付出的代价比给付李爹爹劳务费要大得多;第三,趁火打劫是比喻乘人之危谋取私利,而捞车牌赚外快无论从初衷到结果,其性质显然不能与此相提并论 此事可以比对失物有偿招领。站在法律的角度,我国《物权法》有规定,拾得人将丢失的物品返还失主时,可以向失主收取一定的保管费,但《物权法》没有规定数额多少及保管期限的长短。需要当事人进行协商约定。李爹爹收取三五十元的车牌费,车主们都比较认可,可以看做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 站在道德的角度,作为受益车主,给点辛苦费,是对对方的一种奖励和肯定,让行善者受益,鼓励更多的人行善向善,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空间,而若懒于对好人好事予以肯定和感谢,则可能冰冻了一个个善良的心。 雨中捞车牌是一面镜子,照出了深邃人性中的善恶标准。大公无私、拾金不昧固然高尚,但我们也必须承认人性中的不足以及天然的逐利取向,毕竟利益取向也是社会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只要不违法乱纪,不违背公序良俗,在合情合理的区间内“与人为善”,则不应该承担道德的恶名。反之,若把人人可以达到的道德标准,拔高到大多数人难以企及的高度,很可能导致事实上的“伪道德”甚至“反道德”,成效堪虞。 厘清利益与法律、道德与人性关系,于当今中国而言,可思之处甚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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