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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8月19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晋 通讯员 李海华)记者近日从莆田检验检疫局获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15年第91号公告,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工作。其中,公告在证单种类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已经进行有效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再签发“卫生证书”。 此外,公告在证书文字方面也作了进一步规范: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时,除按质检总局规定填写相关内容外,证明栏中证书文字统一为“上述货物业经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准予进口”。 莆田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市民,选购所有自2015年7月28日后进口的食品、化妆品时,只需查看“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即可,“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备注栏列有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等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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