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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二孩不处理”后还需补好法制课

2015-11-05 11:23  徐云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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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3日称,湖南省卫计委已收到国家卫计委相关通知,之前湖南省卫计委做出“即日起,不符合湖南省现行生育政策的夫妇已经怀孕第二个子女的将不作处理”的决定,已暂停执行。(据2015年11月4日 《京华时报》)

10月29日晚上,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传出“全面放开二胎”的讯息,10月30日湖南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当日起,不符合湖南省现行生育政策的夫妇已经怀孕第二个子女的将不作处理”。这种执行中央决策的雷厉风行态度确实可嘉,但是办事得走最起码的程序,尤其是不能超越行政权限办事做决策,否则注定是“越权无效”,就像湖南卫计委这样尴尬地收回不说,还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其运行的30多年中,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保障性法规政策。比如,仅在国家的层面上,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这还不包括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至于地方性的法规政策会更多,登陆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粗略统计一下,仅省级的计生育法规就有13个。“全面放开二胎”也意味着必须对这些法规政策进行一次清理、废止或修改,首先在法规上解绑,而这种清理修订必须是自上而下的进行,地方急不得。

这也就是说,至少是在没有正式施行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之前,不符合湖南省现行生育政策的夫妇已经怀孕第二个子女的行为是违法的,必须按照现行的法律政策规定,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没有任何妥协余地,以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而决不是“当日起,不符合湖南省现行生育政策的夫妇已经怀孕第二个子女的将不作处理”,这样做,有悖于政府行政合法性原则,涉嫌违法行政。

“越权无效”是国内外公认的行政原则。所谓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至少应该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行政机关超越其权限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其二是一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任何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而行政违法行为自其发生时起,就不具法律效力。

这样看,湖南卫计委的盲目宣布“二孩不处理”决定不失为违法行政的典型案例。所以,叫停“二孩不处理”只是纠错的开始,还应该以此为契机,举一反三,认真清查清理以政代法的特权思想和行政惯性,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回归依法行政的轨道上来。同时也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儆效尤,引以为戒,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行必严、违法必究,在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都严格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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