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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去年涉家暴案件共547件 分手离婚后暴力案增多

2015-11-24 12:43  李妙珠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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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1月24日讯(本网记者 李妙珠)11月25日国际反家暴日来临之际,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新闻发布会,对2014年来莆田法院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和四起典型涉暴案件进行通报。据介绍,2014年以来,莆田市法院共受理涉家暴案件547件。同时,根据近3年来的数据统计显示,家庭暴力案件除发生在夫妻、兄弟之间,发生在恋人分手和夫妻离婚后的暴力案件在逐渐增多。

发布会上,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炳荣介绍,莆田法院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工作发端于辖区城厢法院。2014年,莆田市被确定为中澳反家暴联动机制试点,全市两级法院积极组建反家暴合议庭,对涉家庭暴力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专门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4年以来,莆田市法院共受理涉家暴案件547件,其中涉家暴民事案件530件,除1件为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1件为继承纠纷案件,其余均为离婚纠纷案件;涉家暴刑事案件17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23份。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姚丽青表示,家庭暴力案件除发生在夫妻、兄弟之间,根据近3年来的数据统计显示,发生在恋人分手和夫妻离婚后的暴力案件在逐渐增多。

林炳荣介绍,莆田法院司法干预家庭暴力主要通过以下四点开启反家暴工作“莆田模式”:一是构建反家暴联动工作平台,成立由市委宣传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民政局、教育局、综治办、妇联等十家单位联合组成的莆田市反家庭暴力工作协调小组,并制定出台《莆田市反家庭暴力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二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的快速反应机制,对涉家庭暴力民事案件进行专门的审理。三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反家暴课题组以及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警察、法院、反家暴中心的专家学者为基层一线工作人员授课,进行业务培训,提升反家暴工作专业水平。四对反家暴审判工作典型案例进行筛选和总结,通过典型案例的指导功能提高反家暴审判的规范化程度,以及引导社会大众正确认知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

对于下一阶段工作计划,林炳荣表示,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实施后,莆田法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反家暴联动试点工作推进会的工作布署,从完善反家暴联动机制,加大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追诉力度,提高反家暴审判的专业化水平,推动法律援助、社会救助工作,结合莆田地方文化特色,加强反家暴工作法治宣传五个方面加强反家暴工作,唤起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提高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维权意识。

“这次新闻发布会是莆田中院近几年来第一次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此次发布会以备受社会关注的反家暴工作为主题,以表明我市法院对于反家暴工作的高度重视。从明年开始,我院将实行每两个月定期的新闻发布例会制度,利用新闻发布例会制度,密切关注反家暴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通报反家暴的典型案例和反家暴审判工作的新举措,与全社会一起,共同促进和谐家庭的培育与维护,坚决反对家暴暴力。”林炳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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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起典型的涉家暴案件

案例1:桂某故意杀人案

——恋人间暴力属于家庭暴力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桂某与被害人吴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前二人共同居住于被害人吴某位于筱塘市场的租住处。双方在同居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9月26日,被害人吴某欲与被告人桂某分手,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吴某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后经派出所调解,二人达成分手协议。

当晚,被告人桂某到被害人吴某的租住处收拾行李欲搬离,其间,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桂某心生怒气并萌生杀人之意,被告人从该租住处的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朝被害人吴某的头部、颈部连砍数刀,致被害人吴某倒地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系被锐器砍击致高位脊髓损伤及大出血死亡。

三天后,被告人桂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桂某与被害人因感情纠纷,竟持刀砍击被害人头部、颈部多刀,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桂某作案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因感情矛盾激化而引发的,且被告人桂某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桂某的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桂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五万多元应依法赔偿。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桂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桂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五万八千元。

三、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亲密关系中的一方,侵害或威胁另一方的身体、性和精神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目的的行为模式。实践中发现,家庭暴力不仅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与配偶的家庭暴力相比,分手恋人和离异配偶间的暴力发生率更高,后果更严重。本案中被告人桂某未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仅因女友即被害人吴某的两次报警行为,就怀恨杀人致死,作案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

案例2:原告樊某与被告倪某离婚案

—— 全国第一份涉台保护令及优势证据可认定家庭暴力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来自大陆的原告樊某(37岁)嫁于台湾金门被告倪某(44岁)为妻。2014年,原告樊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称婚后经常被丈夫殴打,并向法庭提交了当地派出所的《报警回执单》及其伤情照片等证据。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人身安全保护,并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诉讼期间,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倪某殴打、威胁、跟踪、骚扰原告樊某。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樊某与被告倪某的婚姻关系是在被告已过不惑之年组建而成,且原、被告之间又系海峡两岸通婚。对此,双方本应同舟共济、携手同行,倍加呵护珍惜,更加宽容和理性地处理夫妻感情。然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就性格偏差、生活习惯各异等问题进行坦诚的沟通和相互的包容,以致发展到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日渐恶化。被告在争吵期间曾多次动手殴打妻子,原告曾以被告对其进行殴打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诉讼期间,本案经金门地方法院协助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但被告倪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书面答辩。法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认原告主张的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对其实施身体暴力的事实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故认定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从而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予以准许。据此,依法判令准予原告樊某与被告倪某离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莆田法院发出的全国第一份涉台婚姻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地保护了大陆新娘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杀手,因此《婚姻法》第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区别其他类型案件,家庭暴力具有极大的隐蔽性,造成取证比较困难,因此,本案中,法院依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优势证据”原则以及适用逻辑推理、经验法则等,依法认定被告曾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并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维护了家庭暴力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3:原告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

—— 施暴者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一、基本案情

1997年11月,原告颜某(女方)与被告蔡某经登记结婚,并生育两子女,两子女一直随原告生活。婚后,被告多次殴打妻子及妻子的父母,经法医伤情鉴定,原告及其父母受伤害程度均为轻微伤。2013年原告以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抚养两个子女。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颜某与被告蔡某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但婚后被告数次对妻子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最终导致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赌博等不宜直接抚养子女的行为,同时还殴打妻子的父母,致其父母轻微伤,故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判令两个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不宜直接抚养子女。家暴具有习得性,易被未成年人模仿,当未成年人目睹父亲殴打母亲的行为时会在心理上产生较大的阴影,给今后的人生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婚生两个子女均由原告抚养。

案例4:原告郑某与被告倪离婚案

—— 精神暴力也构成家庭暴力

一、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与被告倪某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原、被告生育男孩倪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白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打郑某”的字句。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执,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轻微伤。2011年3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郑某与被告倪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时不时拳击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在夫妻发生矛盾时,被告倪某又对原告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最终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故准予原、被告离婚。因男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宜直接抚养子女,婚生男孩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故判决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抚养。因被告对原告的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被告倪某不仅对原告郑某实施了身体暴力,还实施了精神暴力,精神暴力作为殴打行为的一种补充手段和附带后果,使原告的内心产生恐惧,从而在行为上出现了顺从。被告的做法是为了让女方心理上产生恐惧感,达到威胁与控制女方的目的,已构成家庭暴力。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案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没有暴力倾向和行为的原告抚养;被告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此案一审判决即生效,效果良好。2014年2月,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时称,精神暴力首次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专业术语解释

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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