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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2月15日讯(通讯员 郑云林)“感谢市管局执法人员为我们购房者依法维权,减轻负担!”连日来,仙游县某兰溪首府购房业主纷纷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来电致谢。日前,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房产经理范某送达罚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对其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经济负担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37万元。 2015年11月25日,该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件一份,内含附件《交房须知》和《收款收据》各一份,内容为仙游县某兰溪首府业主投诉开发商交房时以代收办证费用的名义违规收费。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兰溪首府售楼部的福建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房产公司开发的“某兰溪首府”商品房项目,确实存在着以代收办证费用的名义违规收费的行为。范某的上述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当日被立案调查。 经查,该房产公司通知购房者前来公司按照其提供的《交房须知》交足费用后才能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上述范某提供给购房者的《交房须知》含有房产交易费、契税及印花税等费用。范某以代办费用的名义共向96名购房者收取3元/㎡的房产交易费,被收取费用的房屋面积共计为10602.29㎡。截至被诉案发止,房产公司共向房屋消费者收取的交易费为31806.87元。 该局收到的《投诉书》和《交房须知》各一份,证明该房产公司以代办费用的名义向购房者收取交易费行为的客观存在。该房产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两份,证明了其交房时要求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 该局执法人员认为,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中“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的规定,在此案中,住房交易手续费明确应由房产公司承担。房产公司以代收办证费用的名义将本应由其缴纳的住房交易手续费转嫁给消费者承担。 该房产公司未与购房者协商,直接向购房者提供其拟定的《交房须知》中,除了需要根据房屋面积及房屋总价款计算的费用金额需要填写外,其余的费用名称、收费标准等内容均一致,可重复使用,认定为格式条款。 综上所述,该房产公司以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在交房时以代办费的名义向购房者收取的本应由其承担的住房交易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规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 鉴于该房产公司的违法所得为31806.87元,且其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无主观故意,具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给予从轻处罚,参照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意见XBBF丙级A档的裁量意见。 该局执法人员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该房产公司依法进行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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