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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作案工具 莆田两叔嫂合伙诈骗被判刑

2016-02-25 11:4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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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2月25日讯(今日城厢 报道)一男子网上购买银行卡、手机等作案工具后,伙同嫂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活动。近日,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以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林某、刘某均为安溪人。林某无业,于201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去年2月刑满释放。2015年6月至7月份间,林某为实施诈骗活动,事先在网上购买手机号码、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并向他人购买城厢区相关房地产产权人的身份信息。尔后,为能顺利实施诈骗活动,林某来到厦门市集美区,找其嫂子刘某冒充房管局工作人员,由其拨打相关房地产产权人电话,以购买的房子可以申请退税为由诱骗被害人,要求被害人联系冒充国税局工作人员的林某。而当被害人拨打林某的电话时,林某以“连线视频”办理手续等需要为由,继续诱骗被害人在城厢区的银行自助服务区ATM机,按林某的要求,将银行卡内钱款转存至林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期间,二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骗取6位被害人共72490元。同年8月,公安机关在厦门市集美区抓获2人,并现场扣押银行卡、手机、网银等作案工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724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刘某被纠集参与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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