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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3月14日讯(本网记者 王龙风)明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今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简要介绍我省法院近年来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情况,公布一批福建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并对消费维权作出提示。 案例一: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2013年6月,被告人叶某、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受案外人委托购买贵州茅台酒的机会,由被告人叶某提议,两人共同商定购买假冒茅台酒。被告人叶某以每瓶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240瓶500ml标有“MOUTAI”商标标识的假酒,被告人张某某与案外人谈妥销售价格为每瓶930元。上述酒运至厦门高崎国际机场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注册的“MOUTAI”商标,对应真品市场零售价格为999元/瓶。被告人叶某、张某某在公安人员上门后承认出售上述“茅台酒”,随同公安人员回到厦门并被刑事拘留。经鉴定,上述假酒达到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裁判结果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张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2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叶某、张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两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食品药品安全这一社会关注热点,案件所反映的制售假酒问题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中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假酒犯罪在餐饮、酒店、娱乐等行业广泛存在,甚至已成为一些行业的潜规则,危害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受害群体广。我省法院历来高度重视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维护食品安全,对食品犯罪案件被告人慎重适用缓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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