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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4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方某甲向他人收购病死猪,在龙海市榜山镇其家中屠宰、分割后,由被告人方某乙运至龙海市石码镇出售给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将上述病死猪肉加工成“五香条”售往漳州、厦门等地用,销售金额101955元。被告人曾某某明知黄某某利用病死猪肉加工“五香条”,仍提供帮助。2014年6月12日,方某甲在其家中屠宰、分割病死猪时,被龙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四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裁判结果 案经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方某甲、黄某某明知是病死猪而予以生产、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方某乙、曾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提供帮助,以共犯论处。在共同犯罪中,方某甲、黄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方某乙、曾某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币种下同);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方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五万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方某甲、黄某某的违法所得。禁止被告人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现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近年来,我国一些重大、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接连不断,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猪肉及猪肉制品都是人民群众最为常吃的食品,这些常用食品的不合格对人身及家庭容易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与痛苦,在社会上易引发恐慌情绪,危害极大,更是从严惩治的重点。 《刑法修正案(八)》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只要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即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为了对食品犯罪从严打击,对犯罪行为提供运输、储存等帮助的,也以共犯论处。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行为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实施此类犯罪的人员绝不姑息、采取高压态势形成震慑效应,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 作为广大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善于识别危害性食品,多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及有关法律规定,对于食品危害行为要敢于说“不”,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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