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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公布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莆田方家铺子违法宣传被判赔三倍货款

2016-03-14 18:53  王龙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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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

连江“铜锣湾”销售假药一案

2014年7月1日始,被告人邱某某在连江县凤城镇凤尾花园“铜锣湾”食杂店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强骨力”等境外药品,共计14批次(82件)。同年9月25日,连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该店内查获了上述境外药品,经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裁判结果

案经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构成销售假药罪,案发后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邱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被告人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在案的14批次(82件)境外药品,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现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以及居民出境机会的增多,境外“代购”现象日益增多。其中,不乏经营者以此为“商机”,从事代购药品的销售活动,这一看似普通的行为,因药品管制的专属性,可能已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无论从法律还是药品安全角度,销售海外代购药品都有一定的风险性。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相关规定,销售上述未经批准进口或检验的药品,则可能构成销售假药罪,本案就是一适例。从药品安全的角度,因患者个体不同,在用药剂量、方法和疗程上有很大区别,加之一些海外代购的药品没有通过检测,费者服用后可能会出现一些不良后果,危害风险可想而知。

正是鉴于海外代购药品风险性的存在,以及该行为对正常药品市场管理秩序的冲击,司法机关将依法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理。消费者也应正视海外代购药品的风险性,如果需要购买进口药品,建议到正规药店或医疗机构购买有药品批文的合格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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