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省高院公布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莆田方家铺子违法宣传被判赔三倍货款

2016-03-14 18:53  王龙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案例五:

莆田方家铺子存在违法宣传、欺诈行为

2014年10月23日,陈某在莆田市荔城区方东食品店经营的方家铺子(东大店)购买了9盒苏芡,单价人民币298元,花费计人民币2682元。该9盒苏芡外包装盒上写有“至优臻品”、“珍馐美味”、“极品苏芡”等字样。后陈某以苏芡外包装盒的上述用语属于宣传用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宣传用语的规定,且在食用过程中发现苏芡品质不佳,向莆田市荔城区工商局投诉。

该工商局经调查责令方东食品店将其所销售的“极品苏芡”下架处理。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东方食品店退还其货款 2682元,并赔付货款三倍的赔偿金8046元。

裁判结果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在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宣传用语。在产品包装上直接或间接宣传、介绍产品系广告的一种形式,其宣传用语的使用应当符合上述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方东食品店销售的“极品苏芡”中的“极品”二字,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了法律规定,存在违法宣传,导致陈某对产品陷入错误认识,存在欺诈行为,经营者应依法返还货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故判决莆田市荔城区方东食品店根据陈未来退还的“极品苏芡”的数量以每盒298元的价格退还其货款,并赔付陈某三倍货款的赔偿金8046元。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面对夸大甚至虚假的广告宣传,消费者往往难辨真伪,致使自身权益受损。为此,广告法对广告经营和发布活动制定了详细的广告规则,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如“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以及与其内涵相同的用语,如“最好”、“最优秀”等等。在商品包装物中使用“极品”等绝对化广告用语,属于违法宣传行为,造成误导、欺诈消费者的,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4-2535366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