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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悦丰大酒店婚宴致宾客食物中毒 2014年8月28日,赖某因举办婚宴向福建省悦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悦丰大酒店)预订酒席13桌,预付菜金18000元,并支付定金500元,计18500元。婚宴结束后,赖某及众多宾客出现不同程度的食物中毒症状,部分宾客入院治疗,悦丰大酒店支付了宾客治疗费计7803.4元。经新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报告认定,婚宴菜单中的锦绣拼盘与白切河田鸡检验出奇异变形杆菌。 经结算,赖某婚宴总价款为19591元,其中存在奇异变形杆菌的两道菜菜金计884元。后悦丰大酒店将收取赖某18500元予以退还,但双方就食物中毒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赖某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悦丰大酒店赔偿其各项损失51640.41元并支付按预付菜金18000元的十倍赔偿金180000元。悦丰酒店提起反诉,要求赖某支付婚宴价款,并归还支付的宾客治疗费7803.4元。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双方诉求。赖某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悦丰大酒店涉案婚宴的锦绣拼盘与白切河田鸡被检验出奇异变形杆菌,并导致婚宴宾客发生食物中毒,承办婚宴的酒店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两道菜金884元的十倍计8840元。悦丰大酒店自愿支付部分婚宴宾客的医疗费7803.4元及返还已实际收取的婚宴价款18500元,未违反法律规定。遂依法判决悦丰大酒店支付赖某赔偿金884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餐饮消费引发的索赔纠纷案。因食品质量问题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纠纷,应优先选择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在第九十六条确定了对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惩罚性赔偿标准。消费者根据该规定主张十倍赔偿,不需以实际损害后果产生为要件,即只要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违法行为,消费者即可主张十倍赔偿。法律规定十倍赔偿标准,对预防食品安全和制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利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案中毒事件是因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引发,法院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并据此确定食品经营者应承担消费金额“十倍”赔偿的民事责任,达到权益保护和制裁警示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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