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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公布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莆田方家铺子违法宣传被判赔三倍货款

2016-03-14 18:53  王龙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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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海瑞奇隆”销售过期大米

2015年7月2日至3日,原告何某在被告福建省海瑞奇隆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隆购物公司)经营的超市购买“仙桃”大米16包、“八里香飘”大米1包,货款合计887元。其中,“仙桃”大米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6日,保质期3个月;“八里香飘”大米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10日,保质期90天。

2015年7月3日,何某向泉州市泉港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投诉,经该局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年8月3日,何某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奇隆购物公司退一赔十,即退还购物款887元并按商品10倍的价格支付赔偿金8870元,合计9757元。

裁判结果

泉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与奇隆购物公司经营的超市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奇隆购物公司作为食品销售企业,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何某购买的大米已超过保质期,应认定为奇隆购物公司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依法判决奇隆购物公司退还何某购买大米的货款887元并支付赔偿金8870元。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主观上明知是过期产品而多次恶意购买,存在恶意索赔之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精神不符,故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条文的适用,不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害结果或故意购买商品进行索赔作为要件,只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消费者即可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旨在督促生产、经营者恪尽其责,强调保护食品安全,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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