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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酒家楼梯台阶油水摔伤顾客 2014年3月15日晚,林某与他人在金樵岚酒家二楼包厢聚餐。用餐结束后,林某随同其他聚餐人员下楼梯时踩到台阶上的油水摔倒在地,造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随即被送往邵武市立医院救治。后林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4年3月21日,林某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向邵武市工商局12315申诉。邵武市工商局组织双方协商未果,林某遂向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金樵岚酒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167.15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林某在金樵岚酒家用餐结束后在下楼梯的过程中摔倒受伤,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金樵岚酒家在楼梯面上有油水的情形下,未及时清理干净,导致林某摔伤,其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林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林某在下楼梯的过程中与他人聊天,未注意脚下状况,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对自身的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认定金樵岚酒家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金樵岚酒家赔偿林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9061.63元;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发生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经营餐饮的经营者除了保证食品安全之外,还负有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包括配备防滑地垫、设置防滑警示牌、及时清理地面油污等安全保障措施;而消费者身处公共场所,亦对自身人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对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害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均存有过错,应依双方的过错比例确定责任的承担。既不能把责任全部归咎于安全保障义务人,加重其责任的承担;亦不能忽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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