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仙游芦柑冒充永春芦柑 商家商标侵权被罚13万

2016-03-17 13:01  郑云林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莆田3月17日讯(通讯员 郑云林)3月17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马来西亚籍凌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没收凌某的42210个永春芦柑包装箱和尚未售出的4066件永春芦柑,并处以罚款13万元。

1月11日下午,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收到永春县柑桔同业公会投诉举报后,突袭钟山镇某村水果公司,现场发现该公司仓库内有10名工人正在对芦柑进行包装,仓库内堆放各种标称为“永春芦柑”的包装箱和芦柑。凌某的上述行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当即被立案调查。

经查明,凌某从2014年10月15日开始承包仙游县一果园种植芦柑等水果,从2015年10月开始收获芦柑等水果。截至2016年1月11日被该局查获止,凌某购进标称为永春芦柑的纸箱对其种植的芦柑进行包装生产,共包装生产了4066件永春芦柑,共剩下42210个永春芦柑包装箱。凌某包装好的永春芦柑4066件被该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全部查获。其违法经营额45690.5元,没有违法所得。

“永春芦柑”图样商标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注册人:永春县柑桔同业公会;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柑桔;专用期限:2009年02月07日至2019年02月06日止。“永春芦柑”证明商标(又称地理标志)已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准予使用“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永春芦柑”证明商标。

执法人员认为,证明商标又称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地点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永春芦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的注册号为6655467地理标志,因此永春芦柑产地只能为福建省永春县。

综上所述,凌某在未经“永春芦柑”图形字样商标持有人永春柑桔同业公会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用产地为仙游县钟山镇的芦柑标称为“永春芦柑”字样的芦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执法人员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4-2535366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