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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材质掉包,欺诈消费者代价大 2015年9月30日,消费者陈先生在莆田市荔城区某电器店订制了某品牌橱柜,费用32500元,合同中约定材质是304不锈钢包PVC。商家于10月5日上门安装,陈先生发现实际材质是304不锈钢包泡沫,并非合同中约定的材质,要求商家退货却遭到拒绝,于是陈先生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荔城区工商局拱辰工商所多次组织相关人员调差调解。工商人员发现商家未按约定提供商品,且事先未告知消费者,涉嫌存在欺诈行为,对商家进行了立案调查。最后经对经商家的耐心教育,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家退还全部货款,并另外赔偿消费者65000元。 【评析】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本案中商家未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提供商品,且隐瞒了商品的材质信息情况,构成欺诈。故商家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接受处罚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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