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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资金运用率105.41%

2016-03-31 08:43   来源: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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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 21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标准问题,关于实施银行资金拆借缓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关于简化业务审批相关流程等问题。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莆田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副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归集使用管理科、信贷管理科、稽核信息科5个科室,下设直属、仙游、涵江、秀屿4个管理部。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4家,与上年相同。全年实缴单位4435家,实缴职工18.82万人,缴存18.51亿元,同比增长15.69%。当年新开户单位520家, 新开户职工2.77万人,净增单位445家,净增职工 1.19万人。截至2015年底,缴存总额108.18亿元,缴存余额55.9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0.64%、10.82%。

(二)提取:全年提取13.04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0.45 %,比上年同期增加 24.89 个百分点。截至 2015 年底,提取总额52.24亿元,同比增长33.26%。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5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5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55 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5家,与上年相同。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40万笔18.73亿元,同比增长87.86%。截至2015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43万笔 80.44亿元,贷款余额58.96亿元,同比增长13.20%、30.35 %、33.33 %。个人住房贷款率为105.41 %,比上年同期增加17.78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5年,本中心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四)购买国债:2015年, 本中心未购买国债。当年兑付国债0.40亿元,国债余额0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0.40亿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5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余额)1.33亿元。其中,活期(含协定存款)1.08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0.05 亿元,1年以上定期0.20亿元。

(六)融资情况:到2015年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政府批准,本中心实际融资借款2.5亿元,融资借款余额为2.485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105.41%,比上年同期增加16.99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22444.90万元,同比增长7.99%。其中,存款利息收入1695.80 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20576.22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72.88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5903.73万元,同比降低46.18%。其中,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4744.14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432.33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589.24万元,其他支出138.02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6541.17万元,同比增长68.53%。增值收益率 3.12%,比上年同期增加0.99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5723.34万元,提取管理费用782.04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782.04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0035.79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772.36万元。截至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3108.23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8739.29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644.03万元,同比增长10.80%。其中,人员经费510.38万元,公用经费65.97万元,专项经费 67.68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5 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73.6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125‰。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进行核销,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3108.23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3.92%,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32%。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5年,本中心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2015年,本中心无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6.75%和15.69%。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0.39%,国有企业占23.57%,私营企业占26.77%,外商投资企业占4.03%,其他占5.24%。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56.45%,中等收入群体占 42.52%,高收入群体占 1.03%。

(二) 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4.6万笔13.04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2.38%(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35.1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7.24 %);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7.62%(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1.5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8.50%,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2.49%,其他占5.04%)。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56.85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2.04%,比上年同期增加10.99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46356.75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m2以下占17.75%,90-144(含)m2占72.03%,144m2以上占10.22%;新房占96.45%,二手房占3.55%。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31.79%,中等收入群体占66.67%,高收入群体占1.54%。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5年,本中心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52.19%,比上年同期增加61.0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莆房金管【2015】24号)文件,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2015-2016年度单位和职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的规定执行。

本市辖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按同级财政预算标准计算。月缴存额上下限为:1.中央驻莆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3650元,最高月缴存额为7096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3548元/月。省属及以下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2750元,最高月缴存额为3060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1530元/月。城区单位及其职工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17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低月缴存额为118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59元/月;仙游县单位及其职工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050元,最低缴存比例5%,最低月缴存额为106元/月,单位和职工各53元/月。有条件的非公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标准可参照中央驻莆单位标准执行。2.中央驻莆单位的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均为15%,省属及以下单位的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高均为12%,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均为5%。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1.从2015年3月1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4.25%下调至4%。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75%下调至3.5%。

2.从2015年5月11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4%下调至3.7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5%下调至3.25%。

3.从2015年6月2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75%下调至3.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25%下调至3%。

4.从2015年8月26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5%下调至3.2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下调至2.75%。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根据《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部分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莆房金委【2014】6号)文件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均有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55万元提高到65万元;单身职工或夫妻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45万元提高到55万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当年发放异地贷款和贴息贷款情况

2015年,本中心无开展发放异地贷款和“公转商” 贴息贷款业务。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2014年12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住建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闽建金管函【2014】1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详见莆房金委【2014】6号文件。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2015年4月,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15】4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闽建金管【2015】2号)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金管函【2014】1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详见莆房金委【2015】1号文件。本通知自2015年4月3日起执行。

3.2015年5月,为贯彻落实“三严三实”要求,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积金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时效,出台了《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莆房金管【2015】19号文件。本通知自2015年5月25日起执行。

4.2015年7月,为贯彻落实市审改办《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莆审改办【2015】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时效,出台了《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简化公积金业务办理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莆房金业管【2015】22号文件。本通知自2015年7月29日起执行。

5.2015年9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具体调整内容详见莆房金业管【2015】23号文件。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6.2015年12月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切实防范资金风险,经中心研究决定,出台了《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信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莆房金业管【2015】25号文件。本通知自2015年12月25日起执行。

(六)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综合服务平台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

2015年,中心组织对提取、转移、贷款审批流程进行优化缩减。主要有:(1)增设信贷服务窗口,实行容缺收件。(2)延长服务时间,对大批量的业务收件组织人员利用下班及节假日时间加班,适时抽调人员协助,确保按规定时限办结业务。(3)简化业务流程,提取、转移、贷款申请表无须报职工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本市辖区内公积金帐户合并及转移业务凭身份证直接办理。(4)下放信贷审批权限,由各管理部直接进行受理审批,不再上报中心审批。(5)拓展服务方式,实行预约上门制度。(6)开通微信APP。为方便职工使用手机及时了解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政策信息,中心开通了莆田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平台,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网官方APP手机客户端也于2015年6月上线,职工利用微信关注“莆田市住房公积金”,在“便民指南”中下载并安装对应的手机客户端程序后,即可在手机上进行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明细查询和莆田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业务办理服务指南的查询。

七、信息披露相关指标解释

个人住房贷款率:指年度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年度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

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当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增余额占当年末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资金运用率: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与缴存余额的比率。

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月均缴存余额指当年内各月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指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率。

当年管理费用支出:指当年公积金中心实际支出的管理费用金额,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

公用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专项经费: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用于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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