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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1: 未销售货品货值计入犯罪数额 2014年起,被告人蔡某伙同同案人吴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耐克体育有限公司许可,通过中间人介绍从冯某、阿鹏处购入假冒耐克体育有限公司生产的鞋类产品,并存放于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枫林村和松东村的两处民房中用于销售。被告人蔡某通过网络联系买家,以每双人民币60-9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假冒耐克体育有限公司“CONVERSE”(匡威)品牌注册商标的鞋类商品给他人,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2.2213万元。2015年3月19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述民房当场抓获被告人蔡某,并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鞋类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伙同同案人吴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购进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74.7213万元,其中已销售人民币42.2213万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计人民币23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蔡某大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公安机关查扣,属由于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标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5万元;扣押在公安局的假冒鞋类予以没收,依法处理;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在该案中行为人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获得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商品虽未销售,依法仍应计入货值。在对被告人蔡某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同时,还判处罚金115万元。该案是利用刑事手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有力地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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