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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他人音乐作品不能免费用于经营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经授权,取得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和广播权,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莆田某商娱会所在其经营的KTV场所,未取得原告授权同意,也未取得权利人的任何许可或授权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权利人拥有知识产权的208首音乐电视作品,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音集协将该会所经营者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赔偿损失人民币10.4000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0.5758万元。 音集协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其授权范围为放映权和复制权,故在一定有效期内音集协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以自己名义许可使用作品、收取使用费、提起诉讼等。被告利用技术设备公开再现音乐电视作品,行使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放映权,进行营利活动,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此,判决莆田某商娱会所经营者停止侵权,删除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4万元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0.5758万元。 典型意义 MTV著作权已不再是“免费的午餐”,商娱会所经营者未经授权将他人作品作商业性使用,应认定其侵犯了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该权利属于著作财产权。本案莆田某商娱会所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涉案多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该行为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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