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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5月27日讯(本网记者 李妙珠)27日下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少年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2015年以来少年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上,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姚丽青介绍了2015年以来莆田全市法院少年审判的有关情况。2015年来,莆田全市法院共受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一审案件178件238人,分别同比下降7.3%和22.73%;审结175件235人,判处有期徒刑158人,占67.24%;拘役31人,占13.19%,适用非监禁刑46人,占19.57%。从案件类型上来看,以侵财为目的的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的未成年罪犯41人,占总人数的17.46%。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性犯罪的未成年罪犯166人,占70.63%。 涉少民事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在离婚、变更抚养权、抚育费、监护权、探视权纠纷。2015年以来受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纠纷129件,审结107件,其中调解23件,撤诉26件;受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21件,审结18件,其中调解6件,撤诉2件;受理抚养纠纷16件,审结12件。 据介绍,为加强业务指导与监督,莆田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少年审判指导组,并在刑一庭内设立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各县区法院也相应成立了5个独立编制的少年审判庭,专门审理涉少案件。 在涉少刑事审判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全面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庭审前通过人格调查,了解涉讼少年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性格特征等,为有效教育、感化和挽救涉讼少年,寻找有效的帮教途径;庭审时积极推行“圆桌审判”,以较为轻松的环境,消除未成年被告人开庭时的紧张、恐惧心理甚至抵触情绪,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庭审后通过组织老师、家长、亲朋好友进行多方面的帮助教育,引导少年犯尽早走出犯罪阴影。案件审结后,向未成年被告人赠送“法官寄语”,帮助被告人分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地希望和忠告。对适用非监禁刑的少年犯,进行定期回访,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因涉少民事纠纷案件多涉及到感情、亲情等身份因素,具有较强的伦理性、社会性特点。在涉少民事审判中,莆田全市法院始终围绕“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存权、发展权”的工作主线,贯彻调解优先,创新调解方式,把握亲情感化、有利成长、方案细化和挽救家庭四大原则,形成了庭前倾听工作法、心理疏导工作法、判后释疑工作法以及延伸借力工作法等多种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方法,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15年来涉少民事案件调撤率达41.6%。 此外,莆田全市法院以延伸保护为己任,以促成失足少年改恶从善为宗旨,强化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社会责任,通过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官工作室”,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设立10个就业帮教基地,建立侨乡留守儿童涉法涉诉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等办法帮助失足少年解决复学、就业以及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倡导全社会对失足少年“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旧账”,“思想上多交流、生活上多关心、就业上多帮扶”的“三不三多”良好风尚,为失足少年营造良好的改造环境。 典型案例通报 案例1:唐某功强奸案 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功在其经营的洁具店门口看到智力略偏低下的邻居郭某甲、郭某乙两姐妹经过,便将二人带至店内二楼,与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郭某乙发生性关系。至被告人唐某功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又再与郭某乙发生性关系一次。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唐某功被月塘派出所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功明知被害人郭某乙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唐某功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唐某功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典型意义 被害人郭某乙遭受性侵害时间跨度长达8个多月,直至怀孕,经家人追问才告知被唐某功强奸之事。究其原因,除郭某乙本身智力略偏低下外,与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有极大的关系,未成年人的家长及学校要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特别要注重对未成年女性性知识的教育与防范引导,使她们认识到何为性侵害、如何预防及应对性侵害,以进一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案例2:张某故意伤害案 2014年9月23日,未满16周岁的中学生张某因走路姿势、发型等遭到同校学生林某等人的指责而心生怨恨扬言报复。次日下午课间,被害人林某、黄某、翁某及另几名在校生将被告人张某约至该校教学楼厕所,张某返回宿舍携带一把水果刀赴约。在厕所内,被害人林某等人对被告人张某拳打脚踢,张某在遭到围殴的情况下,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林某、黄某、翁某刺伤。经鉴定,黄某、翁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林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害人具有过错,可予以减轻处罚。另外,除了被告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外,因该中学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监管责任,却未能发现分属不同班级的多名学生在课间聚众滋事,故对张某持械刺伤三名被害人的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对附带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案件,中学生正处活泼好动的年龄,好胜心强、缺乏自控能力,且法律意识较为淡薄,遇事简单地实施暴力而不能冷静应对。现实中,很多家长往往注重满足未成年人的物质需求,而忽略正处叛逆期的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另外,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义务,不仅要结合学生的天性及特点做好安全教育,同时要注重在校园开展普法教育,使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共同防范校园伤害案件的发生。 案例3:林某晗等四人故意伤害案 2014年8月18日晚,未满14周岁的吴某玲因怀疑手机等物品被被害人傅某某盗走,遂让被告人吴某梅叫人帮忙讨回。被告人吴某梅随后联系了三名同案人前往质问傅某某,傅某某否认偷手机,遭到同案人的殴打,后被告人吴某梅与五名同案人又强行将被害人傅某某带到公园小河边的空地继续实施殴打,傅被迫同意让其父亲汇钱赔偿。同时同案人凌某某又另外纠集三名被告人林某晗、王某某、许某凡赶到现场,对被害人傅某某再次拳打脚踢,后因发现附近有监控,欲将被害人傅某某拖到河边桥上的另一端继续殴打,当拖到桥上时,被害人傅某某因恐惧继续被打故跳河逃跑,但最终溺水身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晗、王某某、许某凡伙同同案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梅伙同同案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赔偿谅解情况,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林某晗、王某某、许某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七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吴某梅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现实中,部分未成年人荒废学业,过早地进入社会,因心智尚未成熟,缺乏自控能力,容易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而家长往往忙于生计,对未成年子女未能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及正确引导子女迈入社会,忽视了对子女的法制教育,也是导致子女犯罪的间接原因。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不但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素质教育和道德意识养成,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未成年的家长也要从中吸取教训,在忙于为家庭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更不能疏忽对子女的管理和教育。 案例4:陈某与郑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陈某与郑某的法定代理人郑某珍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2007年11月生育女孩郑某。2008年2月26日,郑某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郑某由其母亲郑某珍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元。该判决生效后,郑某一直随母亲郑某珍共同生活。2012年9月间,郑某被诊断患有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同年9月24日郑某入住北京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计人民币106002.2元。经陈某所在村委会调解,陈某支付给郑某医疗费人民币30000元,因陈某拒绝再承担郑某的其他医疗费用,郑某于2013年1月15日诉至涵江法院。该院判决陈某每月支付给郑可抚养费人民币350元,并支付郑可医疗费人民币20000元。后郑某因继续治疗,花去医疗费计人民币8.9万余元。因郑某之母郑某珍向陈某索要医疗费未果,郑某遂再次诉至法院,陈某应诉同时要求对郑某进行亲子鉴定,但郑某拒绝亲子鉴定。 法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陈某与郑某之母郑某珍离婚后,陈某仍有抚养婚生女儿郑某的义务,仍需支付相关的抚养费。本案中,陈某与郑某珍于2006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18日生育被上诉人郑某,2008年2月26日经法院判决离婚,从双方结婚时间看,郑某系婚生子女,符合生育规律,依据日常生活中社会公认的经验法则推定郑某系双方亲生子女。陈某辩称郑某非其亲生女儿,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对其亲子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典型意义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虽然进行亲子鉴定是对婚生子女进行鉴别的最有力的方法和途径,但不是否认婚生子女的唯一途径。亲子鉴定的启动,应以一方已经提供的必要证据可能否定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的推定为前提。本案中,陈某单方主张确认亲子关系,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但郑某的法定代理人郑某珍拒绝鉴定,因陈某没有提供其他质疑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不予支持陈某单方要求亲子鉴定的请求,与法律规定相符,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案例5:陈某与余某离婚纠纷案 陈某某与余某甲于2005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4月生育婚生男孩余某乙,现随陈某某一起生活。婚后,陈某某与余某甲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陈某某起诉离婚,夫妻双方均要求抚养婚生男孩余某乙。 本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陈某某与余某甲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余某乙小学期间由陈某某抚养,抚养费由陈某某自行承担;婚生男孩余某乙初中、高中期间由余某甲抚养,抚养费由余某甲自行承担。 三、婚生男孩余某乙由陈某某抚养期间,余某甲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视婚生男孩,暑假期间余某甲可将婚生男孩余某乙带回家居住两个星期,寒假期间余某甲可将婚生男孩余某乙带回家居住一个星期,陈某某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四、婚生男孩余某乙由余某甲抚养期间,陈某某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视婚生男孩,暑假期间陈某某可将婚生男孩余某乙带回家居住两个星期,寒假期间陈某某可将婚生男孩余某乙带回家居住一个星期,余某甲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典型意义 父母离婚对子女而言意味着家庭破裂,对子女的身心将产生极大的伤害,不论父爱或是母爱对子女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法院通过调解父母的离婚案件,把对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尽可能满足孩子对父爱和母爱的需求。而且结合男孩子生长发育期,男孩的小学阶段由母亲抚养,初中、高中阶段由父亲抚养,可以更稳妥地帮助男孩度过青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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