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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5月31日讯(通讯员 朱国忠 方敏生)近日,在一起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案中,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作出不予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据悉,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案件。 杀人被强制医疗 2015年5月29日,王某某独自骑电动车在仙游郊尾镇一村庄游荡。在一农田,王某某看见正在田地里种田的杨某某,就掏出裤袋内的一个铁锤头,无故朝杨某某的头部猛击多次,致使杨某某当场死亡。 群众发现后立即报警。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王某某抓获。案发后,王某某的近亲属赔付给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4.2万元。 经司法鉴定,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病发期,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经检察机关申请,仙游县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某予以强制医疗。 治疗半年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被决定强制医疗后,仙游县公安局将王某某送交仙游县德安医院强制医疗。 2016年1月13日,仙游县德安医院对王某某作出疾病诊断证明,处理意见是“病情稳定,自知力改善”。 为此,王某某的母亲便向法院递交了解除强制医疗申请书。 仙游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害人近亲属要求法院驳回对王某某的申请,而原申请强制医疗的检察机关认为,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申请人王某某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对王某某应予继续强制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王某某在医院接受强制医疗期间,虽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但不是诊断评估报告,亦不能证实王某某所患的精神分裂症已治愈,故仍具有人身危险性,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需要继续强制医疗。故法院依法作出驳回申请人王某某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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