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莆田6月8日讯 记者从莆田市城厢区检察院获悉,近日,由莆田市城厢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莆田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原质量监督室主任王毓敏涉嫌受贿罪一案,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毓敏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判处罚金十万元。
经查,被告人王毓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们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务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但因其案发后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自愿认罪,并退回赃款,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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