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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6月14日讯 东南网今日从莆田市检察院获悉,近日,由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仙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业管理股原副股长(主持工作)刘震涉嫌受贿罪一案,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经查,被告人刘震在担任仙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业管理股副股长(主持工作)、兼任仙游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2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赃,如实交待其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且有自愿认罪和立功的表现,故判处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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