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莆田6月24日讯(本网记者 李妙珠)在6月26日第29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以来莆田市两级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有关情况及公布5起典型案例。
通报显示,近年来莆田市毒品犯罪呈现几个突出特点:毒品犯罪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从2013年的137件到2014年的165件再到2015年277件,同比2012年的107上升28.03%、20.4%、67.9%;贩卖、运输毒品为高发、多发案件,包括容留他人吸毒,占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91.3%;合成毒品所占比例迅速上升,冰毒、麻古等甲基苯丙胺类新型毒品逐渐成为“主流”,并出现大量经过包装的新型混合毒品,比如神仙水、摇头丸等等;犯罪主体集中在闲散青年人员,且呈逐年递增趋势。
据悉,为做好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打击毒品犯罪,进一步推动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莆田两级法院还召开毒品案件集中宣判大会,分别对6起贩卖毒品罪进行了公开宣判。
5起典型案例
案例1:
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且系累犯
被告人周某谷,绰号“阿谷”,男,汉族,务工。2013年6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
2015年6、7月间,被告人周某谷在城厢区多次将毒品贩卖给二名吸毒人员。2015年6月间,周某谷在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南门路某大酒店旁,先后2次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每次0.7克,价格为200元。2015年7月7日15时许,周某谷在其开设的“思乐休闲棋牌室”内,以相同价格向吸毒人员袁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7克。同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思乐休闲棋牌室”内抓获周某谷,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3包共计15.6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9粒共计5.99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谷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周某谷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且其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周某谷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受这几年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的影响,零包贩毒的毒品犯罪也呈现逐渐增长态势。零包贩毒虽然是毒品犯罪下游的、末端的环节,但是直接导致毒品进入消费领域。贩毒人员具有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依法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
案例2:
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还提供场所
2015年5月10日、16日,被告人程某娟容留任某等5人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同年5月19日,仙游县公安局沧溪边防派出所抓获被告人程某娟,次日在其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0.9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娟违反毒品管制法规,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容留二次五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其能自愿认罪,且已预缴罚金,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程丽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程某娟平时就与朋友一起相约吸食毒品,在吸食毒品的过程中,朋友提出就近选择程某娟租住的套房吸食,程某娟因缺乏法律知识,并不知道这样容留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从而酿成苦果。现实中,普遍存在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这些提供场所的被告人观念上以为自己只是“恰好”、“方便”提供,但是,这种提供场所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放纵他人吸毒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其危害之大已毋庸置疑。
案例3:
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还提供帮助
2014年9月11日,吸毒人员陈某清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铖,约定以每克18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30克。当日19时30分许,杨某铖将一只已开封的内装有白色晶体的黄色硬壳烟盒,交给女友即被告人胡某秀,并要求其不要打开看。后杨某铖到达事先约定的“官桥牛肉店”与陈某清碰面。当日20时许,胡某秀接杨某铖电话后,携带上述烟盒至该地点,胡某秀在杨某铖示意下到店外从手提包内拿出烟盒欲交给陈某清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和鉴定,烟盒中白色晶体净重28.5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铖、胡某秀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8.54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杨某铖作为毒品实际所有者,积极策划进行毒品交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秀受杨某铖的指使,为其保管毒品并将毒品送到交易地点交接,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杨某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本案毒品交易存在特情介入因素,且处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全部毒品被查获,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某铖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胡某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并非仅凭被告人供述,而是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中,被告人胡某秀作为具有吸毒史的成年人,对于毒品的一般包装方式及交易行为,具有一定的判断经验和能力,其主观上应明知杨某铖让其送的东西系毒品,后其受指使将装有毒品的烟盒送到毒品交易地点,并按照杨某铖的要求特地走到牛肉店外将该烟盒交给互不相识的陈某清,上述行为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胡某秀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未对杨某铖的贩毒行为提出制止或反对意见,足见帮助杨某铖贩卖毒品并未超出胡某秀的概括性故意,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人胡某秀具有明知是毒品而仍然参与贩卖的主观故意,可以认定被告人胡锦秀与杨辰铖共同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例4:
跨省运输毒品数量大,系毒品再犯
被告人张某梅,女,汉族,无业。2007年2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9月24日刑满释放。
2014年2-4月间,被告人张某梅与同案人“孙哥”经电话联系商议购买毒品事宜。2014年5月1日,张某梅与谷某从哈尔滨市前往广东省陆丰市博美镇,由“孙哥”安排入住博美广场附近的阳辉宾馆A204房间。当晚,“孙哥”在该房间内将一袋甲基苯丙胺(冰毒)拿给张某梅。次日凌晨2时许,张春梅在该房间内向“孙哥”购买一袋冰毒。同日12时许,张某梅将上述两袋甲基苯丙胺藏在随身携带的红色化妆箱内前往莆田市,并入住镇海街道某商务宾馆511房间。同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该房间抓获张某梅、谷某,并从张某梅处查获甲基苯丙胺两包共计1006.47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梅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运输1006.47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张某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张某梅归案后能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在庭审时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梅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
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张某梅供述及证人谷某的证言,均证实张某梅从哈尔滨至陆丰购买毒品后,乘坐大巴经莆田准备将毒品带回哈尔滨的事实。该事实并能得到车票、机票、酒店入住登记表等相关证据印证。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梅在运输自己所购买的毒品过程中被查获,对其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这样认定符合运输毒品犯罪构成要件,也可以有效打击吸毒人员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
案例5:
吸食毒品后杀死女友,罪行严重
被告人程某辉与被害人李某琴系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1月9日晚,二人在城厢区吉祥街某宾馆406房间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次日下午,程某辉因怀疑李某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带李某琴到其位于华亭镇后角村的家中质问,李某琴否认。程某辉先后持家中的扁担、木棍击打李某琴的手、腿、臀部等处,逼迫李承认,但李某琴仍予否认。程某辉又持剪刀剪李某琴的头发,戳刺李某琴的腿部,直至李某琴承认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为止。1月11日凌晨3时许,程某辉发现李某琴手脚冰凉,便拨打“120”急救电话,医务人员赶到家中对李某琴进行检查,后发现李某琴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琴系被打击造成广泛性皮下出血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辉因无端怀疑其女友李某琴与他人有不正当的性关系,故意伤害李某琴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程某辉采用剪刀刺、扁担打等手段长时间折磨李某琴致死,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综合本案事实、性质以及本案系恋爱矛盾引发,程某辉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等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程某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
这种吸毒后杀害、伤害亲属及朋友的案件近年来时常发生,虽然犯罪分子已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社会公众应当从中看到毒品和吸毒行为的严重危害。它们不仅损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使吸毒者丧失理智,也会给吸毒者的家庭乃至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日常均有吸毒,被告人陈某辉在庭审时也供述案发前二天一直在宾馆吸毒。程某辉因怀疑女友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在吸毒后加剧自身不良情绪的放大,在质问女友过程中持扁担、木棍、剪刀等实施了长达二三十分钟的严重身体暴力行为,最终导致女友休克死亡。可以说毒品在整个过程中起到催化剂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导致被告人暴力行为的升级,也对被害人死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