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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涵江一超市被泼粪泼漆又遭砍砸续:为何只立为行政案件?

2016-07-01 15:0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莆田站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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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涵江一超市先被泼粪泼漆又遭砍砸 警方介入

东南网莆田7月1日讯(本网记者 李妙珠)今年5月11日,东南网报道“莆田涵江一超市被泼粪泼漆又遭砍砸”事件。近日,当事人崔女士通过东南网《直通屏山 省委领导留言板》反映,称目前经物价局认定财物损失为5025元,根据相关法律应予立案追诉,但涵江公安分局却立为行政案件,让她不能理解【留言详情】。莆田市公安局回复,故意损毁财物案件损失价格需达到10000元人民币才能刑事立案。

崔女士表示,今年3月份她在涵江下林小区租了9号楼一层,准备经营超市。不料,4月16日、17日和22日,超市先后遭人泼粪、油漆、农药及砍砸。事发后,她向涵西派出所报案,并及时向民警提供监控录像及嫌疑人的名字、手机号码和住址等信息,但事发至今快两个月了,案件一直没进展。

“如今涵江区物价局已认定被故意损毁财物损失价格为5025元(其中门玻璃800元、卷帘门2410元、冰柜门玻璃980元、雨篷345元、泼漆重新粉刷费用490元),但案件依然没进展。”崔女士说,她通过其他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最近涵江公安分局回复“根据相关规定,故意损毁财物案件损失价格需达到10000元人民币才能刑事立案,铜狮超市的损失价格为4535元人民币,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该案立为行政案件,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为什么要把490减去?根据相关法律应予立案追诉,为什么涵江公安分局却立为行政案件。”崔女士不满道。

6月29日,莆田市公安局回复东南网:2016年4月22日凌晨,涵江区涵西街道下林小区铜狮超市报案称其店被砸,经过调取现场勘察及视频监控录像,涵西所对该案于当天受理调查,后聘请涵江区价格认定局对该店损失价格进行认定。经认定该超市总损失价格为5025元人民币。

根据相关规定,故意损毁财物案件损失价格需达到10000元人民币才能刑事立案,铜狮子超市的损失价格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目前,警方正在对该案进行深入调查中。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联席会议纪要》(闽检会【2010】2号)

关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刑事追诉标准问题。2008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出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而2000年8月9日,省公检法三家共同出台《关于办理诈骗等案件掌握数额标准等问题的座谈会纪要》(闽高法〔2000〕148号)第八项“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标准确定为:故意毁坏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数额较大’;故意毁坏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鉴于福建省情,会议议定在我省范围内,故意毁坏财物罪仍以闽高法〔2000〕148号《会议纪要》确定的标准为追诉标准。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诈骗等案件掌握数额标准等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闽高法[2000]148号)文件。

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标准确定为:故意毁坏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数额较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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